在沖刺科創板IPO的關鍵期,阿特斯陽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特斯”)卻出現了2021年上半年業績虧損的情況。今年上半年,阿特斯歸屬凈利潤虧損約3.63億元,同比下降122.63%,遠遠落后于同行業公司平均水平。近日,阿特斯科創板IPO對外披露了第三輪問詢回復意見。在這一輪問詢中,阿特斯是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被監管質疑。此外,與控股股東的同業競爭問題,還需要阿特斯給出解決措施。
上半年凈利下滑122.63%
根據阿特斯最新披露的問詢回復意見,阿特斯2021年上半年凈利虧損約3.63億元,同比下滑122.63%。
招股書顯示,阿特斯是大型光伏組件制造商和太陽能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核心業務為晶硅光伏組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以光伏組件為基礎,阿特斯業務亦向應用解決方案和電站開發及運營領域延伸。其中,光伏應用解決方案包括光伏系統業務、大型儲能系統和光伏電站工程EPC業務。
財務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阿特斯實現營業收入120.17億元,同比增長3.21%;對應實現的歸屬凈利潤為-3.63億元,同比下降122.63%。而同行業公司今年上半年營業收入的平均值為162.63億元,平均同比增長率為25.94%;歸屬凈利潤平均值為11.07億元,平均同比增長率為-15.14%。可以看出,不管是營業收入還是歸屬凈利潤,阿特斯都遠遠落后于同行業公司平均水平。
阿特斯表示,2020年下半年以來,受新冠肺炎疫情、上游原材料產能釋放滯后于光伏組件產能擴張等因素的影響,光伏組件行業上游主要原材料市場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導致以硅基材料(硅料、硅錠、硅片、電池片)為代表的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由于公司備貨水平相對較低,在原材料價格短期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受到影響更大。此外,對于上半年凈利虧損的原因,阿特斯還提到了由于公司組件境外收入占比較高導致運輸費用上升較多以及公司在從多晶向單晶業務轉型的過程中,單晶組件業務布局對當前外部環境變化的不利沖擊短期反應更明顯等。
實際上,阿特斯業績下滑早有征兆。根據阿特斯招股書,2018-2020年,阿特斯分別實現營業收入約244.38億元、216.8億元、232.79億元;對應實現的歸屬凈利潤分別約為19.22億元、17.53億元、16.13億元,歸屬凈利潤處于持續下滑狀態。
預計全年虧損1.22億-1.38億元
在問詢回復中,阿特斯對2021年全年的經營情況做了預測。
阿特斯表示,基于近期原材料市場波動情況和在手訂單等情況對2021年四季度經營業績進行預計,預計2021年四季度收入約為74.73億-91.34億元,歸屬凈利潤約為0.69億-0.86億元,扣非后歸屬凈利潤約為-0.97億至-0.8億元。2021年下半年公司預計收入約為149.56億-166.17億元,歸屬凈利潤約為2.25億-2.41億元,扣非后歸屬凈利潤約為-1.26億至-1.09億元,較上半年業績情況有所好轉。基于上述預測,預計2021年度收入約為269.73億-286.34億元,歸屬凈利潤約為-1.38億至-1.22億元,扣非后歸屬凈利潤約為-5.8億至-5.63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阿特斯現金流量凈額在2021年上半年由正轉負。財務數據顯示,2018-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阿特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分別為21.18億元、51.28億元、67.42億元和-13.87億元。阿特斯表示,上半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主要系由于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公司適當增加原材料備貨,預付較多原材料貨款所致。
針對公司相關情況,北京商報記者向阿特斯證券部發去采訪函,截至記者發稿,并未收到對方回復。
某投行人士汪軍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在前期一直處于盈利狀態的公司,突然在報告期內出現虧損情況,該情況在IPO審核中會被監管重點關注,公司需要證明自身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需解決同業競爭問題
此外,在問詢中,上交所還關注到了阿特斯與控股股東之間的同業競爭問題,上交所要求阿特斯就相關同業競爭事項出具解決措施。
據了解,除阿特斯外,在控股股東加拿大CSIQ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加拿大工廠及臺灣公司從事組件生產相關業務,加拿大CSIQ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板塊主要從事除中國以外的全球光伏電站開發、銷售及運維業務。獨立經濟學家王赤坤表示,判定擬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情況,主要有兩個要件構成。一是擬上市的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企業與擬上市公司存在著競爭關系;二是擬上市的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企業與擬上市公司在產品或服務、渠道與客戶、商業模式等方面相同或相似。
招股書顯示,截至招股書簽署之日,加拿大CSIQ持有阿特斯74.8691%的股權,為阿特斯的控股股東。加拿大CSIQ的董事長、首席執行官XiaohuaQu(瞿曉鏵)擔任阿特斯董事長。加拿大CSIQ為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公司。
阿特斯表示,臺灣公司已停止自行生產、銷售光伏組件業務,轉為委托第三方從事加工光伏組件業務,臺灣公司不直接面向阿特斯的同類型客戶并取得訂單,與阿特斯不存在直接同業競爭的情形;受到經營業務特點及經營地域的限制,加拿大CSIQ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板塊與阿特斯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加拿大CSIQ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板塊與阿特斯的中國大陸電站開發及運營業務板塊從事相似的業務,2019-2020年,阿特斯將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業務主體轉讓給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主體。
對此,上交所要求阿特斯結合公司前期并入海外電站和報告期剝離海外電站,說明公司與加拿大CSIQ海外電站開發及運營業務不存在同業競爭的理由和依據及其充分性;并重新就公司與加拿大CSIQ電站開發及運營的同業競爭事項出具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
(記者 董亮 丁寧)